第546章 法律面临的新挑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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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的技术带来了新的问题,也让一些旧的法律框架开始出现缝隙。
第一次引起广泛注意的案例,发生在蜀都的一个社区里。一个居民举报邻居在阳台上安装了一个未经备案的灵能增幅器,理由是“晚上能听到一种持续的嗡鸣声,影响睡眠”。执法部门派人上门检查,确认了设备的存在,但找不到对应它的法规条款——现行法律中关于噪音的界定是以分贝为单位的,没有涵盖灵能波动产生的影响,也没有可用的测量标准。执法人员把设备的型号和运行参数记了下来,在执法记录里写了一条备注:“待进一步明确依据。”
第二次引发关注的,是一个与虚拟舱有关的案例。有人起诉一家提供灵网接入服务的运营商,声称自己在使用虚拟舱期间“经历了一段不属于自己的记忆”。他描述的体验内容模糊,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。法庭在审理过程中面临一个以前没有遇到过的问题:如何界定“在虚拟空间中的体验”是否构成可受理的证据或事实依据?现有法律条文对虚拟空间的属性尚未做出明确的定义和分类,也不涉及对其衍生效应的判断标准。
赵铭在车间里看到这条新闻时,手里正在调试一台新设备的参数。他看完那篇报道,放下手机,在操作台前坐了一会儿,然后打开了一个空白文档,在文档里打了一行字:“虚拟空间中的体验是否可被视作事实经历加以评估,需要建立具体的使用场景边界和适用条件。”他没有继续往下写,也没有保存文档,只是把它留在了屏幕上。
第三个挑战涉及记忆隐私。有人在一个论坛上发帖说,自己在接受灵能治疗的过程中,治疗师可能无意间接触到了他的一些非病理性记忆。帖子写得谨慎,没有指控,也没有提及具体医疗机构,但提出了一项原则性疑问:如果灵能治疗需要深度接触人的意识层面,这种接触的边界该如何由法律界定?评论区讨论持续数日,内容集中在技术和伦理两个领域,但没有形成统一结论。
苏青竹在一份内部记录中整理了这几起案例的摘要。她在摘要末尾加了一行备注:“现有法律框架基于物理世界建立,灵能技术和虚拟空间的实践正在创造新的行为类型和法律适用对象。这些新的行为类型在执行层面尚未形成系统的判例积累,也未在法律条文中获得明确界定。”她合上笔记本,放进了抽屉里。
立法层面的响应动作较慢。一项关于“灵能设备技术标准”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时,赵铭收到了全文。他花了大约一晚上看了一遍,在涉及虚拟舱使用时长上限的条款旁边画了一条线,没有写批注,只是在页边留下了一道折痕,把草案放回了信封里。
那天傍晚,陈醒在院子里坐了一会儿,听到刘阳聊起虚拟空间的法律困境。他端着那杯茶,日光在他膝盖上铺了一小片暖黄色的光亮,杯沿的反光正随着他微微倾斜的角度移动。“以前没有路的时候,走的人多了就成了路。现在路有了,就需要有人站在路口,决定哪些方向可以继续拓宽,哪些方向需要在起点设置标牌。以前那些走出第一批脚印的人,到了这一步,也得学着自己立规矩。”他停了一下,把茶杯端到嘴边喝了一口,“规矩不是靠看出来的,是靠走多了,自然形成的——就像路面上那些被踩实的痕迹,不是画出来的,是一步一步压出来的。”
赵铭从车间里走出来,在院子里的石凳上坐了一会儿。路灯已经亮了,光线从巷口照进来,在砖地上铺了一层暖黄色的光。老周从原料区出来锁门,经过院子时停了一下,看到赵铭和陈醒各坐各的位置,没有开口,继续往门口走去了。赵铭在石凳上坐了一会儿,站起来走回车间,在操作台前坐下,重新打开那个空白文档,在之前打的那行字下面补了一段:“虚拟体验与物理体验的差异,应在法律框架中以适用条件加以区分,而非在概念层面进行统一认定。”他看了一遍,保存了文档,关闭了电脑,在椅子上多坐了一会儿,直到确认桌面上那台显示器的待机指示灯已经彻底熄灭,然后站起来走向门口。他在走廊里伸手碰了一下电灯开关,灯灭了,走廊恢复了暗处的形状。
新的技术带来了新的问题,也让一些旧的法律框架开始出现缝隙。
第一次引起广泛注意的案例,发生在蜀都的一个社区里。一个居民举报邻居在阳台上安装了一个未经备案的灵能增幅器,理由是“晚上能听到一种持续的嗡鸣声,影响睡眠”。执法部门派人上门检查,确认了设备的存在,但找不到对应它的法规条款——现行法律中关于噪音的界定是以分贝为单位的,没有涵盖灵能波动产生的影响,也没有可用的测量标准。执法人员把设备的型号和运行参数记了下来,在执法记录里写了一条备注:“待进一步明确依据。”
第二次引发关注的,是一个与虚拟舱有关的案例。有人起诉一家提供灵网接入服务的运营商,声称自己在使用虚拟舱期间“经历了一段不属于自己的记忆”。他描述的体验内容模糊,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。法庭在审理过程中面临一个以前没有遇到过的问题:如何界定“在虚拟空间中的体验”是否构成可受理的证据或事实依据?现有法律条文对虚拟空间的属性尚未做出明确的定义和分类,也不涉及对其衍生效应的判断标准。
赵铭在车间里看到这条新闻时,手里正在调试一台新设备的参数。他看完那篇报道,放下手机,在操作台前坐了一会儿,然后打开了一个空白文档,在文档里打了一行字:“虚拟空间中的体验是否可被视作事实经历加以评估,需要建立具体的使用场景边界和适用条件。”他没有继续往下写,也没有保存文档,只是把它留在了屏幕上。
第三个挑战涉及记忆隐私。有人在一个论坛上发帖说,自己在接受灵能治疗的过程中,治疗师可能无意间接触到了他的一些非病理性记忆。帖子写得谨慎,没有指控,也没有提及具体医疗机构,但提出了一项原则性疑问:如果灵能治疗需要深度接触人的意识层面,这种接触的边界该如何由法律界定?评论区讨论持续数日,内容集中在技术和伦理两个领域,但没有形成统一结论。
苏青竹在一份内部记录中整理了这几起案例的摘要。她在摘要末尾加了一行备注:“现有法律框架基于物理世界建立,灵能技术和虚拟空间的实践正在创造新的行为类型和法律适用对象。这些新的行为类型在执行层面尚未形成系统的判例积累,也未在法律条文中获得明确界定。”她合上笔记本,放进了抽屉里。
立法层面的响应动作较慢。一项关于“灵能设备技术标准”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时,赵铭收到了全文。他花了大约一晚上看了一遍,在涉及虚拟舱使用时长上限的条款旁边画了一条线,没有写批注,只是在页边留下了一道折痕,把草案放回了信封里。
那天傍晚,陈醒在院子里坐了一会儿,听到刘阳聊起虚拟空间的法律困境。他端着那杯茶,日光在他膝盖上铺了一小片暖黄色的光亮,杯沿的反光正随着他微微倾斜的角度移动。“以前没有路的时候,走的人多了就成了路。现在路有了,就需要有人站在路口,决定哪些方向可以继续拓宽,哪些方向需要在起点设置标牌。以前那些走出第一批脚印的人,到了这一步,也得学着自己立规矩。”他停了一下,把茶杯端到嘴边喝了一口,“规矩不是靠看出来的,是靠走多了,自然形成的——就像路面上那些被踩实的痕迹,不是画出来的,是一步一步压出来的。”
赵铭从车间里走出来,在院子里的石凳上坐了一会儿。路灯已经亮了,光线从巷口照进来,在砖地上铺了一层暖黄色的光。老周从原料区出来锁门,经过院子时停了一下,看到赵铭和陈醒各坐各的位置,没有开口,继续往门口走去了。赵铭在石凳上坐了一会儿,站起来走回车间,在操作台前坐下,重新打开那个空白文档,在之前打的那行字下面补了一段:“虚拟体验与物理体验的差异,应在法律框架中以适用条件加以区分,而非在概念层面进行统一认定。”他看了一遍,保存了文档,关闭了电脑,在椅子上多坐了一会儿,直到确认桌面上那台显示器的待机指示灯已经彻底熄灭,然后站起来走向门口。他在走廊里伸手碰了一下电灯开关,灯灭了,走廊恢复了暗处的形状。